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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1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和发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动(中国)(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机关及所属各单位的全部在编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 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对违纪员工实施处分,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未按规定办理准假手续,或违规指挥、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员工违纪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对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违纪处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至100%。
    第七条 员工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办理准假手续,经准假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准假手续一式二份,准假手续分别由审批部门和本人留存备查。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班组、车间领导批准;四至七天由厂长、经理批准,七天以上的报公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处。员工因病需休假的,要持医院诊断办理准假手续。七天以下的由当地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超过七天的,须地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休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并且办理准假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
第十条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按照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分别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二)员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按照在本企业连续工龄分别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基本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第十一条 员工有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公司职工医院开出转院证明,员工开病假工资,按医疗鉴定诊断书支付病假工资。无医疗鉴定诊断书,单位不支付病假工资。假借有病不上班,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企业正常安排上岗员工,没有按规定办理准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视时间长短给予下列处理:
    (一)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七天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十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工七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十五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工达到十天以上,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在本单位内不再安排工作,同时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
    (五)连续旷工二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六)员工弄虚作假,持有伪造或虚假医疗鉴定诊断书,骗取准假手续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加重处理,并追回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第十三条 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月累计六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考勤制度,扣减本人二日的工资作为误工补偿。
    第十四条 员工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无理取闹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给予记大过或留厂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对于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员工利用单位原材料在工作时间做私活,或出卖企业利益,偷窃公物,根据情节,给予留厂察看或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监守自盗者,给予留厂察看或将劳动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员工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职工对企业的政策规定不理解,要逐级反映,得不到答复的,可以派代表和写信越级反映。但煽动员工聚众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的,给予留厂察看处理;对组织者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济损失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损失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厂察看或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
    (四)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罚。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挥霍浪费,给企业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至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经济损失在二千五百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损失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厂察看处分,或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
    (四)损失三万元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罚。
    二十一条 员工因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私自给予他人或单位出具证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分别按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处理。虽没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但给企业信誉造成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留厂察看处分,或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记大过以上,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当年不得晋升工资,不得评先进;受到刑事处罚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受留厂察看处分,按本人原工资标准降薪三级。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违纪接受处分期间,取消岗位补贴和当年的奖励工资。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厂察看期限分别为一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和十八个月。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分需按以下权限处理:
    (一)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罚款的由基层单位党、政、工联席会做出决定;
    (二)留厂察看、撤职、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基层单位报公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处,经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表决决定。其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纪,从发现之日起,应在七日内查清,并处理完毕。对员工违纪没有按本《办法》进行处理或姑息纵容员工违纪的单位领导,在处理违纪员工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连续二个月完不成生产任务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标准或废品率超过公司规定限额的;
    (二)在单位生产、工作条件发生变化或整顿劳动组织需要调动员工时,不服从调动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经济在损失五万元以上者;
    (四)由于本人原因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以及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者;
    (五)在生产工作时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擅自脱岗、串岗、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用他人顶替自己工作岗位上岗的;
    (七)将公司安排给员工本人的木材生产、营林生产和其它计件工作量交由他人代替工作的;
    (八)员工将承包公司森林管护经营区域和承包经营林业耕地转租、转包的;
    (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二)保留职工身份协议到期,超过30个工作日没有到公司报到的;
    (十三)连续旷工二十日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日以上的;
    (十四)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私自给予他人或单位出具证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十五)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十七)拒不缴纳“五险一金”中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对于本《管理办法》实施前欠缴“五险一金”的,拒不补缴单位及个人所欠费用的;
    (十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的调查,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同级工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调查应当依法、依规收集、固定证据,并形成卷宗材料。
调查可以由各相关单位申请公司纪委、监察处或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处调查,公司也可以指派相关部门负责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员工的违纪事实调查结束后,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或部门形成书面调查材料,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权限处理。
决定作出后报送公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处和工会职代办备案。调查卷宗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员工在二年内受警告两次按记过处分,两次记过按记大过处分、两次记大过按降级、撤职处分;五年内受警告、记过、记大过超过三次者分别给予留厂察看、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将工资关系移交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待岗安置,待岗安置期间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档案交敦化市再就业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的员工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10日内,依照本办法,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申诉或仲裁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黄泥河林业局第十七届十四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黄泥河林业局考勤管理与职工违纪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处。